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简介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2008-04-18
实施日期:
2008-05-07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
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4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