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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简介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2008-04-18
实施日期: 2008-05-07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

    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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