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详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简介摘要: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2日起施行。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2001-03-02
实施日期: 2001-03-02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3月2日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

    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

    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1〕2号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