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平顶山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8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工业企业、仓储等”;将第三项修改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大于三十米小于等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大于十五米小于等于三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四十五条。
(七)对部分条文作出以下修改:
1.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二、对《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