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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简介摘要: 199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1998-05-12
实施日期: 1998-05-12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8〕3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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