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简介摘要:
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1997-10-13
实施日期:
1997-10-13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10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