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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简介摘要: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律类型: 法律
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11-08
实施日期: 2024-11-08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20241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1022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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