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详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简介摘要: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法律类型: 法律
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4-04-24
实施日期: 2014-04-24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