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详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简介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2014-04-17
实施日期: 2014-04-17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4〕1号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