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简介摘要: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4-12-24
实施日期:
2024-12-24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法释〔2024〕15号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