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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刘某翼、马某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5执恢229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5执恢2290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发(蒋某之夫),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执行人:刘某翼,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马某楠,女,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翼、马某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5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已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工商股权、保险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300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翼名下车牌号为津FB××**机动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控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暂时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永秀
审判员  肖 强
审判员  刘建芳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宫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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