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谊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2执531号之一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22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2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谊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
法定代表人:杜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熠,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1至11层101内4层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上海谊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22)沪仲案字第266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四辆(车牌号:×××、×××、×××、×××)。现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的,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有关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四辆(车牌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刘保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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