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某某银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491执2366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11
案件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491执2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
被执行人:吴某某。
本院执行某某银行与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某银行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金额106969.57元,执行到位金额1012元,未到位金额105957.57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网络资金账户501元、银行账户余额511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不动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名下银行账户金额、网络资金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
2024年10月14日,本院委托桐城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法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
因查封的不动产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0491执23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倩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焱
书记员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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