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恒奎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2)最高法刑申118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3-03-1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2)最高法刑申118号
许恒奎: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1987)刑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87)刑上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认定你将被害人易素珍摔倒致其耳部受伤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本案是民事纠纷,且易素珍负主要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许恒奎在其家与邻居被害人易素珍家发生纠纷后,不问情由,扭打易素珍的丈夫吕长庚,又几次将易素珍摔倒在地,致易素珍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
关于你提出的原审认定被害人易素珍耳部受伤是你将其摔倒所致,缺乏确凿、充分证据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易素珍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你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的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的申诉理由。经查,你第一次将被害人易素珍摔倒后,易素珍爬起来将酱菜坛子摔破在地,你在明知地上有酱菜坛子碎片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再次将易素珍摔倒在地,致易素珍受轻伤,你的行为已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你关于二审法院否定了你持刀砍人的事实,应宣告你无罪的主张,于法无据。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的被害人易素珍应负有主要责任的申诉理由。原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易素珍在本案发生、发展过程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应承担的责任,均予客观认定,在对你量刑时已经考虑上述因素,并不存在你所称的“纵易枉许”的情况。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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