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49号
案由:
贪污 挪用公款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5-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49号
滕某:
你因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92)济法刑字第22号刑事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刑二上字第9号刑事裁定,以济南油漆厂泰山装饰工程部于1989年4月12日设立之前,无企业财务账册,原审认定你自1988年3月至1990年9月期间实施犯罪行为不当;《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书》未被实际履行以及济南油漆厂泰山装饰工程部注册资金系由你个人投入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采取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公款7万余元,挪用公款15000元的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在案的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济南油漆厂泰山装饰工程部原系济南油漆厂的下属企业建筑工程修缮队,后因办理营业执照时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改名为济南油漆厂泰山装饰工程部。1989年4月12日,济南油漆厂泰山装饰工程部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企业性质为集体。1988年1月19日,你与济南油漆厂签订《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济南油漆厂向泰山装饰工程部投入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税后利润的25%为个人收入分配。合同签订后,济南油漆厂为工程部投入资金购买水泥搅拌机等设备,并提供房屋作为工作场所。以上事实有《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书》、营业执照、你本人供述、杨某、李某、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济南油漆厂泰山装饰工程部依法设立前,你已经实际承包经营该单位,济南油漆厂对工程部有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投入,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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