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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6执36416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36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津0319民初2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财产状况予以确认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在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6执36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立刚
审 判 员 李营飞
审 判 员 李 根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闫志亮
书 记 员 张 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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