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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982执240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982执240号
移送机关:任丘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周某,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关于任丘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周某罚金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98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20000元。被执行人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5年1月1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5年4月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5年3月2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景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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