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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虐待被监管人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66号
案由: 虐待被监管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4-0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66号
盛某某:
你因自诉虐待被监管人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1)吉0502刑初185号刑事裁定、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5刑终89号刑事裁定、(2021)吉05刑申29号驳回申诉通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刑申317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并调取你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期间被虐待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你向原审法院自诉却没有提供证明虐待被监管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依法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故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对于依法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没有收集、调取证据的法定职责。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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