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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原农业物资销售部与初某宝、方某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828执2205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828执2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原农业物资销售部,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经营者:于某华,男,1958年8月7日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初某宝,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执行人:方某荣,女,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原农业物资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初某宝、方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冀0828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86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2024年9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4年12月1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房产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4年12月30日本院执行法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经街村走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2月26日本院共进行了6次网络查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5年2月26日本院通过合议庭评议,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合议庭评议表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时经合议庭评议表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雨生
审判员  温艳阳
审判员  袁立华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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