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67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4-0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67号
吕某某:
你因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8)辽0782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刑终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9)辽07刑申19号驳回申诉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刑申40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一审从立案到开庭时间过长,二审未询问上诉人吕某某”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你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对你受伤及所受损失情况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审查同意并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开庭审理本案,审理案件未超过法定期限,故你提出的一审从立案到开庭时间过长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的二审未对你进行询问的申诉理由,经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于2019年3月4日对你进行了询问,有你签字捺印的询问笔录为证,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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