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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褚某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982执20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3
案件内容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982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
负责人:安某,该行行长。
住所地:任丘市。
被执行人褚某情,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任丘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与被执行人褚某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98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44.9元,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2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
二、2025年1月13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财产。于2025年2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账户(余额较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5年1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5年4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景龙
印)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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