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荣与闫某和、马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恢357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04执恢3572号
孔某荣、闫某和、马某:
申请执行人孔某荣与被执行人闫某和、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恢复执行的事项:向申请执行人孔某荣发放案款18067.00元,向被执行人闫某和发放案款3300元,向被执行人马某发放案款33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院(2024)津0104执恢357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4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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