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木业(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滦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3执复25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5-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3执复256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负责人:秦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云,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某某木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伟。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唐津高速南侧风笛庭院1-2-302。
法定代表人:张某笑。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滦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负责人:陈某宁。
被执行人:陈某宁,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海口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笑。
被执行人:杨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复议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丽法院)(2024)津0110执异4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丽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木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木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滦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陈某宁、海口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杨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江苏分公司)对东丽法院冻结其名下兴业银行的账户不服,向东丽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兴业银行2067××××17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66440.00元的冻结。
东丽法院查明,某某木业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陈某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丽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津0110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滦南分公司、陈某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木业(天津)有限公司货款3249800元;二、被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滦南分公司、陈某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某某木业(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故某某木业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东丽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津0110执907号。
2023年7月20日,东丽法院作出(2023)津0110执907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某某木业公司申请追加杨某、王某、崔某权、张某笑、张某样、某丁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2023年12月26日,东丽法院作出(2023)津0110执异315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杨某、王某为(2023)津0110执9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2)津0110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给付责任;二、追加第三人海口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为(2023)津0110执9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2)津0110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某某木业(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请求。”
2024年8月15日,东丽法院作出(2024)津0110执恢601号之一百一十八执行裁定,裁定如下:冻结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兴业银行2067××××17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664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另查,某某江苏分公司为某甲公司的分支机构。
东丽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某甲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本案确定的债务,东丽法院执行其分支机构某某江苏分公司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故某某江苏分公司请求解除其账户的冻结措施依据不足,东丽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某某江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某某江苏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9月8日,不应对成立日期前的债务承担责任;2.现冻结某某江苏分公司银行账号下款项为农民工工资,法院不应冻结;3.生效判决文书未确定赋予某某江苏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某某江苏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1.撤销东丽法院(2024)津0110执异412号执行裁定;2.解除对某某江苏分公司在兴业银行2067××××17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66440.00元的冻结。听证程序中,某某江苏分公司补充认为,某某木业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某某江苏分公司提出代位权诉讼,要求债务人代为清偿3529096.17元,该笔款项完全可以覆盖本案执行款,且该笔款项已经被东丽法院冻结。
某某木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依据某某江苏分公司所述,无论其内部系加盟还是挂靠,亦或是签订了何种协议,对外均不影响其系分公司的组织性质,此为不争之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某甲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本案确定的债务,东丽法院执行其分支机构即某某江苏分公司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故抗辩:驳回某某江苏分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东丽法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作出(2023)津0110执90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某甲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东丽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即某某江苏分公司的财产,故东丽法院执行某某江苏分公司并非依据生效判决,而是依据上述规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而令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债务形成时间也没有因果关系,某某江苏分公司上述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某某江苏分公司主张案涉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关于某某江苏分公司主张某某木业公司已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某某木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仅为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并不影响某某江苏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某某江苏分公司依此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缺乏依据。基此,东丽法院驳回某某江苏分公司异议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0执异41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晓瀛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张晓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琳
书 记 员 李青云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