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5执3689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执36895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3]第14411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0390.89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承诺于2024年3月27日前一次性结清款项30390.89元。为保证《协议书》履行,本院一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权对生效判决认定的给付义务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现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方案,符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长期履行继而终结执行的认定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 黎伟伟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席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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