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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72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5-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72号
郑永财: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宽刑再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和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承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刑申字第26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未打闫国栋、鉴定意见不应采纳及原审未进行活体鉴定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打闫国栋的证据有:被害人闫国栋的陈述、证人刘玉阳、郑武、王玉福、王保奎的证言,其中被害人闫国栋的陈述、证人刘玉阳、王玉福的证言均证明你用左手打击闫国栋右脸,证人郑武证言证明你用手抓着闫国栋头发,证人王保奎证言证明在郑永华与闫国栋撕扯过程中,“这时又过去一个人,一个男的,过去上手”,以上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结合在案的法医鉴定、赔偿协议、门诊病历,原审认定你打闫国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你未打闫国栋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医损伤鉴定所宽法鉴字第32号法医临床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承德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2003)承市法鉴字第142号法医学鉴定书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闫国栋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原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你在再审期间要求进行活体鉴定,原审因距案发时已经多年而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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