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某某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李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172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元某某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阔。
被执行人:李某,男,住所地贵州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元某某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车辆贵C7××**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45073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贵C7××**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贵C7××**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6730)归石家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贵C7××**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石家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石家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变更贵C7××**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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