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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与李某、沧州柒元某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924执1083号之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3
案件内容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924执108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
负责人:黄某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沧州柒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金地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涛。
被执行人:张某贞,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申请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执行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202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本案以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本案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冀0924执108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燕 英
审 判 员 刘 振 兴
审 判 员 崔 炳 利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 景 新
书 记 员 郭晓玥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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