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支行与王某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4执226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4执226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支行,经营场所天津市武清区。
主要负责人:刘某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吉,女。
被执行人:王某福,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4)津0114诉前调确22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7684.74元。
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冻结期限为2025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5日。上述日期到期日前三十天可向法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可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忠圆审判员谢超
审判员 邰   跃   洋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云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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