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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决定书
案号: (2025)冀0191执969号之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91执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邢某某申请执行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91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相关执行费用。本案的执行标的351000.00元,到位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2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
二、2025年6月12日进行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税务、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5年6月13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另,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要在相关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2025年9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2025年10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四、2025年6月13日、2025年6月20日、2025年7月7日、2025年8月7日、2025年9月24日、2025年10月17日进行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税务、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可供执行。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六、2025年11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91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鹏磊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旭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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