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班某晶与张家口某某医院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292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1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班某晶,女,1989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某某医院,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东
本院在执行班某晶申请张家口某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经劳仲案字[2024]第34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桂宏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勇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