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某宽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79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3-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79号
李某宽: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1)盖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2018)辽0881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刑申30号驳回申诉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刑申35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证人孙某明、蒋某秋、金某春未出庭作证,三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办案机关未向申诉人告知法医鉴定意见,剥夺了申诉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将申诉人打成轻伤,具有过错;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提审本案,改判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所提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证人孙某明、蒋某秋、金某春未出庭作证,三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孙某明、蒋某秋、金某春虽未出庭作证,但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了三人的书面证言,并在原审开庭审理时经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办案机关未向你告知法医鉴定意见,剥夺了你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的申诉理由。经查,盖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1月24日以盖公刑鉴通字*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向你告知被害人张某富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在该通知书上有你的签字和捺印。审判长在原审开庭审理时已告知你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在公诉人对张某富伤残鉴定书举证后询问你和辩护人有无异议,你和辩护人均表示没有异议,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被害人将你打成轻伤,具有过错的申诉理由。经查,虽然法医根据案发当年的病志描述认定你面部创口累计构成轻伤,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伤系被害人张某富故意伤害造成;你因地界纠纷主动挑衅,率先动手,持手锯砍伤张某富右眼致其重伤,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