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等民事非与执行审查执行类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5执异100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05
案件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5执异1006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候某。
被申请追加人:杨某。
被申请追加人:李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
在本院执行候某与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候某申请追加杨某、李某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候某称,候某与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某、李某为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40年6月1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申请追加杨某、李某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追加人杨某、李某未到庭。
被执行人某公司未到庭。
经审查查明,候某与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京0105民初40101号民事判决书。候某申请执行,本院以(2023)京0105执39314号立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候某提供材料显示,杨某、李某为某公司的现股东,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40年6月1日。
以上事实,有执行卷宗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杨某、李某的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候某在执行程序中以未实缴出资为由申请直接追加杨某、李某为被执行人缺乏充分依据,尚难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候某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陈 宇
审判员 张佳琪
审判员 曹秦云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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