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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7执142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12
案件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7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石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石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68.0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03月18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存款,期限至2025年3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的账户内存款,期限至2025年5月14日;于2024年03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自2024年7月开始,石某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王某某500元,直至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未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上注明期限的强制措施,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友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胜男
书 记 员 赵爱国
书 记 员 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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