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84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5-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84号
牛某某: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刑再字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刑申42号驳回申诉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刑申181号不予审查通知,以原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不当,2009年7月9日的影像片显示“左侧髂骨翼骨折”,与刘某某受伤部位不符;2009年7月24日的影像片显示刘某某身体正常,与影像报告单显示的“左侧髂骨骨折”不符;2014年7月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刘某某身体重新检查,未发现有任何陈旧性骨折纹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故意伤害刘某某并致其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律程序合法。关于你所提2009年7月9日的影像片显示“左侧髂骨翼骨折”,与刘某某受伤部位不符的申诉理由,经查,刘某某于2009年7月1日案发当日到抚顺市中心医院住院,初诊记录显示有左髋疼痛;同年7月9日经CT影像检查,诊断为左侧髂骨翼骨折;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对刘某某受伤部位所拍照片也显示,其左侧腰、臀部有大片青紫淤血,与上述初诊记录、CT诊断结果相印证,故该申诉理由不成立。关于你所提2009年7月24日的影像片显示刘某某身体正常,与影像报告单显示的“左侧髂骨骨折”不符的申诉理由,经查,抚顺市中心医院于2009年7月24日经对刘某某X线影像检查,诊断为左侧髂骨骨折;该诊断与前述初诊记录、CT诊断结果、伤情照片相印证,现无证据证实“2009年7月24日的影像片显示刘某某身体正常”,故该申诉理由不成立。关于你所提2014年7月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刘某某身体重新检查,未发现有任何陈旧性骨折纹的申诉理由,经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2014年7月16日、18日经对刘某某做髋部X光、骨盆CT、肌电图检查,诊断结论中未涉及是否有陈旧性骨折纹,不足以否定案发当年所作的诊断检查结论。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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