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3执异8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9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3执异8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9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延峰,天津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林某某不服本院在执行中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阿里拍卖网2023112400822988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林某某称,异议人收到贵院邮寄的《网络询价报告》,此次询价过程中,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因为未检测到相关数据信息,未给出询价结果;《网络询价报告》(阿里拍卖网询2023112400822988号)给出案涉房产的参考价格为27669440元,明显低于周边市场的价值,对该房产的装修也未询价,同时网络询价报告仅有阿里拍卖网作为唯一询价结果单位,询价程序名下由失公平,将造成异议人的巨额损失。异议人为依法维权,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案涉房屋重新进行网络询价或进行机构正式评估。
本院查明,原审原告林某某与原审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辰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民监[2021]1282020000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津0113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2021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21)津0113民再字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林某某银行存款5394563.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据上述裁定书,查封林某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道××路××楼××号楼,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2021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1)津0113民再字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本院(2015)辰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审原告林某某负担,原审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审原告林某某负担,再审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潘某某自愿负担。林某某不服判决,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津02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另查,判决生效后,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津0113执28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林某某返还潘某某4848962.25元,后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0月17日,潘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2023)津0113执恢1688号;执行中,潘某某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案涉房产;2023年11月24日,本院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案涉房屋进行网络询价;2023年11月25日,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阿里拍卖网2023112400822988网络询价报告,确定案涉房屋财产参考总价27669440元;2023年11月28日,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出具jdbdbusinesshouse2023112800022网络询价报告,确认由于系统未检测到该标的相关数据信息,本次无法计算价格;至2023年11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未出具相关报告;2023年11月29日,本院将案涉房屋的网络询价报告以邮寄的方式发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次日收到并于2023年12月5日对本案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本案中,在规定期限内仅有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询价结果,本院将该询价结果作为案涉房屋的参考价格,且将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询价报告发送被执行人,上述行为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虽异议人林某某对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询价报告提出执行异议,但其不能证明该网络询价报告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故异议人林某某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林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孙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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