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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良与郭某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43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7
案件内容
拟稿
审判员    
阅核人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邵某良,男,1966年02月18日出生,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13070419********。
被执行人:郭某平,男,1976年07月0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13070319********。
本院在执行邵某良申请郭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冀0791民初1145号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韩丽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天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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