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7执150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12
案件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7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贺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贺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04月01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账户内存款进行了冻结,期限至2025年4月1日;于2024年03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第一,本案执行依据××号判决金额共计15.5万元,张某曾在××号案件中申请执行5万元,在本案中申请执行10.5万元,双方同意就两案一并确定履行计划;第二,贺某于2024年6月26日支付张某5万元(已支付),于2024年10月1日前支付5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5.5万元,将两案债务结清;第三,如贺某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张某同意不再要求贺某支付1647.57元案件受理费,如任何一笔未按期履行,张某有权就剩余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并可要求贺某支付前述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前述注明期限的强制措施,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友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胜男
书 记 员 赵爱国
书 记 员 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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