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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38号
案由: 诈骗 合同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3-0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38号
李某:
你因诈骗、合同诈骗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2)昌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刑终字第2520号刑事裁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申139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诈骗故意,你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是刑事犯罪;侦查阶段你遭到刑讯逼供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阅卷审查后认为,你以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北京玄武总公司名义,使用伪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虚构工程即将开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你以北京玄武总公司要建设老年公寓的名义骗取昌平区北方建筑材料供应公司40余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10万元,以给付工程为条件骗取冯某3万元,以上总计53万元余元;以签订施工合同为手段,以工程资金未到位为名,骗取河北省高碑店市建筑工程公司35万元、骗取昌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5万元,总计60万元。上述事实有工商局证明、海淀区建委及规划局证明、借款合同、施工合同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在案证据证实,你本人对收取被害人钱款且案发时没有归还的事实亦无异议。你虚构工程即将开工建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你申诉称没有使用伪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经查,你在一审庭审中辩称两证是中间人办理的,是中间人向工程方出示的两证;但向本院申诉时,你辩称是昌平曹庄两个人给你的两证,把你骗了。你的辩解理由前后不一致,且与在案的被害人陈述相矛盾。你申诉称没有使用伪造两证及遭到刑讯逼供的理由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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