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93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4-0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93号
李某甲: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4)苏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6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5)沈中立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监字第26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被害人谷某某是自己摔倒造成颈部损伤,因手术失败而造成瘫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谷某某稳定陈述,其被你踹倒后头面部磕在马路牙子上导致不能动弹,该陈述与报警录音、声纹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和李某乙的证言、伤情照片、病历资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相印证,应予采信。证人张某某和黄某某的证言、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谷某某在案发后手术前就一直不能动弹,并被诊断为颈髓损伤,故可以排除谷某某因手术失败导致瘫痪。据此,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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