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7执1980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12
案件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7执1980号
申请执行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执行人徐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徐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保险赔款25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06月20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账户内存款;于2024年06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第一,徐某某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8500元,于2024年8月1日前支付8500元,于2024年9月1日前支付8300元,合计25300元;第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某支行,账号××;第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徐某某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依双方和解协议,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友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胜男
书 记 员 赵爱国
书 记 员 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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