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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吴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4执9137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06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4执91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正。
被执行人:吴某,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14民初20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625.33元。
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最早的为2024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鄂K7××**车辆档案底档,查封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17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京LA××**车辆档案底档,查封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至2026年9月24日,车辆均未实际掌控,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及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再恢复执行。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问话笔录、终结执行申请书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津0114执9137号案件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忠圆
审判员  董克龙
审判员  邰跃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司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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