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7执1767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12
案件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7执176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朱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1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05月10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于2024年05月0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平安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时间至2025年5月9日。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朱某某于2024年10月1日前支付李某某1万元,剩余款项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清,如任何一笔未按时支付,李某某有权就未偿还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久新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胜男
书 记 员 赵爱国
书 记 员 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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