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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芬与张家口某某医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930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邢某芬,女,1980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某某医院,住所地张家口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东
本院在执行邢某芬申请张家口某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口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劳仲案字【2025】第022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丽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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