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复27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0-24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复27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卢某。
申请执行人:于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王某1。
复议申请人卢某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2024)京0101执异4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城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京仲裁字第3181号裁决书及(2023)京0101民初144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于某与张某、王某1、王某、卢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卢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2024)京0101执4899号案件中对卢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划拨强制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如下:一、(2023)京0101民初14452号民事判决书未查明王某及王某1、卢某、张某已经实际缴纳出资4413700元,上述民事判决书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卢某已经提出再审申请。二、北京起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已经出具起胜验字【2024】第A30-70号《验资报告》,证明王某及王某1、卢某、张某在上述案件民事判决前已经实际缴纳某公司出资4413700元,以上案件存在法院决定再审的很大可能。
为支持其请求,异议人卢某提交了(2024)京0101执4899号执行通知书及《验资报告》作为证据。
东城法院经审查查明,于某与张某、王某1、王某、卢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东城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1民初14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某向东城法院申请执行,东城法院以(2024)京0101执4899号案件立案执行,现案件在执行中。上述事实有卢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在案佐证。
东城法院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本案中,卢某以认为原审民事判决书明显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已经提出再审申请、已有验资报告证明在民事判决书已经实际缴纳某公司出资为由,请求停止案件的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卢某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某的异议请求。
卢某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4)京0101执异467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东城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1民初14363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1民初14452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1民初17610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1民初17636号民事判决书未查明复议申请人王某及王某1、卢某、张某已经实际缴纳出资4413700元,上述四份民事判决书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复议申请人卢某已经提出再审申请。二、北京起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已经出具起胜验字【2024】第A30-70号《验资报告》(见证据《验资报告》),证明复议申请人王某及王某1、卢某、张某在上述四案民事判决书前已经实际缴纳某公司出资4413700元,以上四案存在法院决定再审的很大可能。综上,东城法院裁定卢某超过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因此,东城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1执异467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卢某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东城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卢某请求停止(2024)京0101执4899号案件中对卢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划拨强制执行措施,理由为执行依据未查明王某及王某1、卢某、张某已经实际缴纳出资4413700元的事实,卢某已提起再审申请,北京起胜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的事由,实质是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卢某的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卢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1执异46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涛
书 记 员 张 彤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