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公司、天津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恢135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09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高新技术产业园储源道1号438。
法定代表人:张学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大通城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406。
法定代表人:李占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大通城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天津懿元金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路××号××两套房产。现案外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申请对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申请执行人因涉案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王国庆
审 判 员 张静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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