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郝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9执2138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1-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9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郝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4)京0119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一、郝某某给付刘某某货款16万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给付5万元,余款6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二、如郝某某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的任何一期发生逾期,则刘某某就全部未履行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郝某某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日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金额16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8月27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郝某某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再偿还申请执行人5万元,剩余案款于2025年春节前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京0119执2138号一案终结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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