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某某医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641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龙。
被执行人:张家口某某医院,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东。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张家口某某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791执6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韩丽佳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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