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炜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3)京03执788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03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88号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38846X4。
法定代表人:严凌。
申请执行人:北京衡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213464(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06485995H。
法定代表人:王炜。
被执行人:王炜,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作出的(2021)京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89276539.2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无对外投资。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衡钧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22.4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7272.46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姜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玲
书 记 员  芦诗茵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