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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贾某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32执9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3-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32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96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贾某博,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某博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贾某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贾某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金钱债务9800元尚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某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姜某申请贾某博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姜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贾某博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核对位置]
审 判 长 冯国强
审 判 员 李同肖
审 判 员 周建海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宇
书 记 员 石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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