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105号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5-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105号
柳某某:
你因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刑初98号刑事判决、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1刑终111号刑事判决、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1刑申26号驳回申诉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刑申59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认定吕某某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严重错误;原判仅凭杨某等17名证人的证言认定案件事实不当,且辩护人提供的照片证明,公诉机关在一审开庭前培训证人出庭作伪证;卷中缺乏证人王某某等人对吕某某《辨认笔录》中的见证人焦某某的身份信息,《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进而证人王某某等人关于审理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是吕某某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吕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客观要件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吕某某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吕某某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民事案件卷宗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对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所提原审认定吕某某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严重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吕某某在审理相关民事案件过程中,纵容苏某家族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包括不依法履行审查证据职责,制作内容虚假的调解协议,违规签署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不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发现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等。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原审仅凭杨某等17名证人的证言认定案件事实不当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所提的部分证人是民事案件的诉讼参加人,部分证人曾到庭旁听,亲历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知道本案情况,其作为证人不存在不适格问题,且相关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并依法采信并无不当。另,公诉机关于一审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向法庭申请杨某等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提交的照片只能证明公诉人在庭外与证人交流,但不能证明是在证人出庭前还是证人出庭后以及具体交流内容。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申诉理由,经查,王某某等人对吕某某《辨认笔录》中无见证人焦某某的身份信息,但你所提的部分证人系苏某家族成员的亲友并参与放高利贷,因到法院参加诉讼认识吕某某;部分证人系苏某家族成员起诉的被告及其亲友,因到法院参加诉讼或旁听庭审而认识吕某某,故上述证人辨认出吕某某符合情理,相关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亦能印证,并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吕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客观要件的申诉理由,经查,吕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审理了数十起苏某家族成员借贷纠纷案件,与苏某家族成员长期违规交往,多次接受贿赂,特别是在民事被告多次提出苏某家族成员逼迫出具虚假借条、进行虚假诉讼等问题的情况下,应当知道苏某家族成员利用诉讼非法敛财,仍制作内容虚假的调解协议,违规签署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发现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不依法履行审查证据职责,不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纵容苏某家族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符合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客观要件。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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