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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某(天津)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4执10027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06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4执10027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睿,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某某(天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某(天津)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14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8219.70元。
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67元,其中623元转为执行费,剩余款项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已查封被执行人某某(天津)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津C9××**、津D××**车辆档案底档,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津DA××**车辆档案底档,查封时间均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因车辆均未实际掌控,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公寓××的不动产,查封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至2027年12月8日,因不动产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过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再恢复执行。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问话笔录、终结执行申请书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津0114执10027号案件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忠圆
审判员  董克龙
审判员  邰跃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司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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